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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精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11-1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4-1-1
致: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四方精创”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出
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

    现本所就发行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新
增报告期间”)或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后一日)至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
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
有明确,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
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4-1-2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
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3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仍
在有效期内,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次发行尚待
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且其所发行的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
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
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及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4-1-4
    (1)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
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
形,或者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或者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
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的调查表、境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
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
(四)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益群控股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
志群提供的调查表、书面确认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
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
站,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
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4-1-5
发行人住所地主管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等网站,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
变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化,
并非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也并非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化,
仍将用于金融级分布式数字化平台项目、开放式智能金融微服务平台项目、智
能可信数据交换平台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
新增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范围及数量上限等
事项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未发生变化。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
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1-6
    5. 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安排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 本次发行不涉及《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益群控股、实际控制人周志群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不涉及《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仍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独
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 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
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益群控股         境外法人     69,280,501     24.45
        2           益志控股         境外法人     18,611,351      6.57




                                   4-1-7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3            益威控股           境外法人        13,311,665     4.70
           4         Systex Solutions      境外法人        5,413,330      1.91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
          5                                国有法人       1,765,697       0.62
                        责任公司
          6             俊图精科        境内非国有法人    1,218,677       0.43
          7              邱元平           境内自然人       833,000        0.29
          8              何志明           境内自然人       806,504        0.28
          9              陈荣发           境外自然人       648,357        0.23
          10               曹轶           境内自然人       598,901        0.21

       (二)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根据《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益群控股和益志控股,该
等主体的基本情况于新增报告期间未发生变更。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益群控股和益志控股具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新增报告期间的定期报告、中国结算提供
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股
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

       (三)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周志群通过其持有 100%股权的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益群控股间接持有发行
人 69,280,501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4.45%,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业务



                                         4-1-8
       (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二)
境外业务”披露的发行人 3 家境外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及基本情况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三)   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
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
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9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07,805,831.97 元、487,816,568.83
元、525,558,672.81 元和 395,116,325.77 元(未经审计),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9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
比例均为 100.0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
章程》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信息公布栏、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受到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9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2 名,分
别为益群控股和益志控股。补充核查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
生变化。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志群。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直接或
间接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变化,其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
/1.控股子公司”。

    4.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控制除发行人及其直
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

    5.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报告期间变化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




                                4-1-10
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与发行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前述人士的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6.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文件材料,新增报告期间,
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监事郑登元担任董事长的精诚资讯
 1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董事林隆奋担任董事的 Kimo.com
 2          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BVI)Corporation 控制的公司

     7. 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间,不存在与发行
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确认,2020 年 1 月-9 月发行人与其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9 月关联交易金额(元)
 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59,905.66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软件及技术培训费               255,434.29

               合计                        -                    315,339.95




                                         4-1-11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关联方                 2020 年 1-9 月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21.33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
新增报告期间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分别在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和决策程序,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当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文件中已明确了关联交
易决策的程序。

    (五)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及发行人、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或
间接控制其他公司,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六)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强



                                4-1-12
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十/(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
地使用权及房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无形资产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核查,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核发商标注册证的未发生变化。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
查信息查询网站核查,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无新取得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专利。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
告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无新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间,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无新取得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 域名




                                 4-1-1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核查,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无新取得的互联网域名。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
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电子设备、运输
设备、办公设备等;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正常使用该等设备。

    (四)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上述境内主
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五)   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
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的上述境内主要财产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六)   对外投资

    1. 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共有 4 家,该等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十/(六)/1.控股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该等公司的基本情况
未发生变化。

    2. 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4-1-14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有 6 家分公司,该等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2.分公司”。补充核查期间,该等分公司的基本
       情况未发生变化。

            3. 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参股的公司共有 4 家,该等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3.参股公司”。补充核查期间,该等公司的
       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续约的租赁房产共 2 处,具体如下:

编   承租                             产权证/其他权      约定用   面积(平                租赁登记/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号     方                                 属证             途     方米)                    备案
            深圳天    南山区科西
                                      粤(2017)深                           2020.11.1-
     四方   鼎新材    路 5 号科苑                     (工业)
1                                     圳市不动产权                 645.9     2023.10.3       否
     精创   料有限    西 25 栋 1 段                     厂房
                                      第 0086612 号                              1
            公司         南一层
                                        深房地字第
            深圳宣    深圳市罗湖
                                        2000218056
     四方   盛实业    区迎春路海                                             2020.10.1-
2                                     号、深房地字       办公      148.43                    是
     精创   发展有    外联谊大厦                                             2021-9-30
                                      第 2000218062
            限公司    2907-2908
                                            号

            就上述第 1 项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事宜,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
       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单位逾
       期不办理的,将被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
       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
       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罚款的风险,但该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
       效力。




                                                4-1-1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物业瑕疵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
发行实质条件。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间,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无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 500 万
元以上的固定金额销售合同或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累积已确认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正在履行的框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正在履行的采购合
同,或合同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
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市场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
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新增报告期间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前述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查询、访谈发行人
人力资源部经理,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
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新增报告期
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互相提供
担保的情形。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他应付款系因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所产生,其他应收款均系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4-1-16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
售资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发行人上市后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新增报告期间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1. 合并、分立

    发行人新增报告期间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2. 增资扩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增资扩股的情形如下: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审议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2020 年 7 月 6 日,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情况修改了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

    2020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就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新增报告期间未发生其他增资扩股的情形。

    3. 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人新增报告期间未发生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4. 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4-1-17
    发行人新增报告期间未发生构成《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收购、出售的情形。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
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章程
未有修订。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议案、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召集、表决等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出具的书面确认,2020 年 8 月 17 日,发行
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周志群先生离任本
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及《关于聘任李琳女士为本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
行人原总经理周志群先生因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及相关工作变动原因离任,
李琳女士新任发行人总经理。除此之外,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4-1-18
    (一)   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
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
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
子公司无新取得的 2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住所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税务
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境
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
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市级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无重大污染,
发行人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亦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1-19
    2.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无需办
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省级、市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信用中
国网站,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
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
运用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未
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战略和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信息公布栏、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




                                  4-1-20
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新增报告期间,发行人及其
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信息公布栏、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
检察网进行查询,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现任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相关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开网站
进行查询,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十、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
影响其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所规定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
核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4-1-2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孙昊天




                                                       杨茹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