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2-04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我
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以下事项进行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
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龙乐钦已离职,根据《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7,997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1.8077 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 监事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
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锁涉及的 132 名激励对象已
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锁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 132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合计 2,306,002 股股份办理解锁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监事签字:
高翔 朱天伟 郑登元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