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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精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1-03-0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一年三月
致: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四方精创”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
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0 年 1 月 28 日、2020 年 2 月 4 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其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
群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周志群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分别出具的《深圳四方精创
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处置财务性投资的承诺函》《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
周志群先生关于配合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财务性投资的承诺
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下发《发行注册环
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的含义与《律




                                      2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
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益群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周志群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分别出具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处置财务性投资的承诺
函》《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周志群先生关于配合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
限公司处置财务性投资的承诺函》,发行人拟于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9 月 1 日
前)将其通过发行人子公司四方精创信息(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钱方好近金
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方好近”)36.67%股权转让完毕,转让对象包
括但不限于钱方好近的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市场化投资者。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就上述事宜,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通过子公司四方精创信息(香港)有限公
司持有钱方好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方好近”)36.67%的股权,
钱方好近主营业务为互联网聚合支付业务和推广服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
有直接关联性,发行人对钱方好近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本公司拟处置对钱方好近的财务性投资,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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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将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2、如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与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发行,自作出
本承诺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前,本公司不再新增《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界定的财务性
投资。

    3、如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与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发行,本公司
自作出本承诺之日起至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不
再新增对《审核问答》界定的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
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4、本公司承诺,将尽快启动并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9 月 1 日前)将持有的钱方好近 36.67%股权对外转让完毕。转让对象包括但
不限于钱方好近的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市场化投资者。

    5、在推进上述财务性投资股权处置过程中,本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必要程序,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6、本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钱方好近财务性投资的处置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就上述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益群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周志群出具的承诺函
内容如下: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精创”)已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在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9 月 1 日前)将通过子公
司四方精创信息(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钱方好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钱方好近”)36.67%股权转让完毕。转让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钱方好近的控
股股东以及其他市场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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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四方精创的控股股东,周志群先生作为四方精
创的实际控制人,就四方精创对上述处置安排,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在四方精创处置钱方好近 36.67%股权的过程中予以支持和
配合,如果截至 2021 年 9 月 1 日,四方精创仍未将其持有的钱方好近 36.67%股
权转让完毕,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或周志群先生将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合理公允的商业条款与四方精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钱方好
近 36.67%股权。”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对其持有的钱方好近全部股权已有明确的处置计
划,且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的承诺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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