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2-06-01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37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6 月 6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24,25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092%。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6 人。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2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20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股
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7.2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共 72 人,授予价格为 6.29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4 日。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拟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一期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3.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6.29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0.09435 元/股总计 6.38435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鉴于公司 2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赵鸿滨、董春辉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314,5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
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0、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4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叶超、伍洋、李哲生、胡松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235,875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25%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25%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0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20 年 5 月 11 日,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4 日,因此,2020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
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1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上述: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是
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2021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6.844 亿,较 2019 年同比增长 40.86%,公司层面
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级。
绩效评定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100% 7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66 人,符合激励资格的 66 人 2021 年考核结果均为良好
及优秀,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6 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824,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92%。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共计 66 名。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期回购 本次可解 剩余未解 本次可解除限售
注销后已获 除限售的 除限售的 的股票数量占第
授的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一期回购注销后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万股) (万股) 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 票总量的比例
(万股)
董事、常务副总、
张瑞英 17.5 8.75 8.75 50%
财务总监
胡茂春 子公司总经理 16 8 8 50%
魏 彧 子公司副总经理 5 2.5 2.5 50%
张辉 子公司副总经理 5 2.5 2.5 50%
董事、子公司总
刘毅 1.5 0.75 0.75 50%
经理
秦璐 董秘 0.75 0.375 0.375 50%
吴旭宏 子公司总经理 2.5 1.25 1.25 50%
庞义 子公司副总经理 2.5 1.25 1.25 50%
马建林 子公司总经理 3 1.5 1.5 50%
孙振山 子公司总经理 2.1 1.05 1.05 50%
刘淑玲 子公司副总经理 1.4 0.7 0.7 50%
马晓范 子公司副总经理 1.4 0.7 0.7 50%
核心和技术骨干(54)人 106.2 53.1 53.1 50%
合计 164.85 82.425 82.425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6,832,032 6.31 16,100,595 6.04
高管锁定股 13,410,032 5.03 13,502,845 5.07
股权激励限售股 3,422,000 1.28 2,597,750 0.9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49,739,089 93.69 250,470,526 93.96
三、股份总数 266,571,121 100 266,571,121 100
注:激励对象中张瑞英女士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财务总监;刘毅先生为
公司董事;张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秦璐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根据股份锁定75%比例计算后,高管锁定股增加
92,813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
意见》。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