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9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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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办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作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
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
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中,董事长刘泽刚先生是本事项的关联方,公司董事韦强先
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高星女士与刘泽刚先生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其
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议案的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遵
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风
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向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提供
对外担保,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
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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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
事项。
独立董事:
张为华 刘卫东 张金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