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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纵科技: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卫东)2019-04-25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在2018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
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18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
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8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
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
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
权票。2018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21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召开董事会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
                                                      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未出席会议
        21                 21      21         0          0            否
     2018年度,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及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共计12次,本
人列席7次。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2018年度,本人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18年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发表了《公司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被担保对象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雅城”)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享有绝对控制权,公司为湖
南雅城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促进湖南雅城业
务发展的顺利进行;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2018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表了《公司
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及此事项的独
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
见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会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茂联”)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
慎核查,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相
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天津茂联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
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
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
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2)、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主
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
董事长刘泽刚先生是本事项的关联方,公司董事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
生、高星女士与刘泽刚先生为一致行动协议人,其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议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的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遵循公
平、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本次向天津茂联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
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
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表了《公司 2017
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公司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符合相
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上述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的更正事项。
     (四)2018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发表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五)2018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发表了《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主
要内容如下:
     本次被担保对象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雅城”)为公司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享有绝对控制权,公司为湖
南雅城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促进湖南雅城业
务发展的顺利进行;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发表了《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
见,主要内容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关于公司参与增资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此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及未来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
快速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参与增资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项准备工
作。在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与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
必要的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并就本次交易的重要事项与交易各方进行了充分
沟通。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系公司对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方
案的调整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
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参与增资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议案的独立意见: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司增资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符合公司
战略及未来规划,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系公司对天津茂联投资方案的调整所致,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
营,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
     (七)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发表了《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变更的
事前审核意见》及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相
关事项变更的事前审核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
慎核查,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相
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天津茂联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
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
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
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变更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相
关事项变更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7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的行为。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
保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
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架构完整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稳定发
展。公司内部控制需要在实际运作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
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
际使用的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遵照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职责,完成了公司2017年审计工作。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价格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
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为天津茂联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变更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
董事长刘泽刚先生是本事项的关联方,公司董事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
生、高星女士与刘泽刚先生为一致行动协议人,其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议
案的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遵循公
平、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本次向天津茂联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
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
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八)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发表了《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追加投资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主
要内容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追加投资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此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及未来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
快速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追加投资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追加投资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公司追加增资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及未来规划,有利
于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体现了公平交
易、协商一致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九)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发表了《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及
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审核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
慎核查,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相
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天津茂联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
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
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
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
见:
      1、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
董事长刘泽刚先生是本事项的关联方,公司董事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
生、高星女士与刘泽刚先生为一致行动协议人,其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议
案的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遵循公
平、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向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提供对外
担保,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
施,有助于提升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8年一季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2018年一季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符合相
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一季报会计差错的更正事项。
     (十)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发表了《独立
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审议了公司《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针对此事项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针对公司2018
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
司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
保。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制度》及《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
     (十一)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发表了《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署采购框架协议暨新增 2018 年日常
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及此事项的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署采购框架协议暨新增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署采购框架协议暨新增 2018 年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是公司全资子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雅城”)经
营中的常规事项,按照一般市场规则进行,与其他同类产品的采购客户同等对待,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湖南雅城与
天津茂联在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
响。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署采购框
架协议暨新增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在审议此议案时应回避
表决。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署采购框架协议暨新增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与公司关联方天津市茂联科技
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常规生产经营活动,其交易价格按照市场方
式确定,定价,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允的原则;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
及子公司的独立性,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没有损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署采购框架协议暨新增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发表了《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及此事项的
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
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会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
情况进行审慎核查,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情
况,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天津茂联及其子公司提
供对外担保,同时取消公司为天津茂联提供担保的部分金额,更真实的反应了公
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及其子公司的融资渠道,推动其既定的
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其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同时取消部分担保金
额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
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及取消部分担保金额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董事长刘泽刚先生作为本事项的
关联方,其与一致行动人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高星女士作为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议案的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2、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同时取消部分担保金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
自愿的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
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事项。
     (十三)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发表了《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及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
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
慎核查,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相
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天津茂联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
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
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
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关村科技租
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
与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
董事长刘泽刚先生是本事项的关联方,公司董事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
生、高星女士与刘泽刚先生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其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议
案的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遵循公
平、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向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提供对外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
施,有助于提升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发表了《独
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泽刚先
生、韦强先生、韩国良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高星女士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
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为华先生、刘
卫东先生、张金鑫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
任职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
是失信被 执行人,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会议审议的董事薪酬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


                                刘卫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