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2022年度资金往来、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
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同时,公司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除已补充审议的为公司关联方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违规
担保的情形。公司严格有效的执行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
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派发现金红利,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根据利润分配相关规则,并考虑到公司
未来发展需求,以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制定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的相关规定,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
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制定的《关于
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事项。
四、《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
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北
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
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
制。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
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从事
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符合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大华事务所是综合考虑其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
收费等情况后决定的,是公正的、合理的,并能保证公司的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松源 刘光超 张 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