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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高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2018-11-26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上市公司”、
“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贵部出具的《关于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2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关注函提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关注函所涉
问题进行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收到关注函后便开始着手核查工作,但是
需核查事项较多,短期内无法完成核查工作,待两方中介机构完成核查工作后便
上交核查意见,公司将根据核查结果补充披露相关回复。

    问题一、你公司在重组实施完成后的短期内出售标的资产。请说明:(1)
你公司不继续持有奥能电源股权的合理性,并提供测算依据;(2)本次交易的
定价依据,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3)你公司持有奥能电源股权期间,是否存
在对奥能电源资金投入、代垫款项、内部交易等,上述事项及你公司提供的授
信担保是否存在合理解决方案,本次交易定价是否已经考虑相关因素;(4)本
次交易中,你公司分两年共三期收款的合理性,交易定价是否已经考虑相关因
素,是否设定合理措施确保款项回收,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偿付能力;(5)交易
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及合理性;(6)你公司在短期内出售重组标的的行为是否
改变投资者预期,损害投资者利益;(7)你公司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
投资者利益。

    【公司回复】

    一、不继续持有奥能电源股权的合理性及测算依据

    2018年11月1日,奥能电源原股东向本公司发出《要约书》,拟回购奥能电
源100%股权,公司在收到《要约书》后进行了审慎研究,综合考虑奥能电源预
期业绩、业务发展战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拟将奥能电源100%股权转让给原
股东。公司不继续持有奥能电源,主要是由于以下因素:

    1、国家电网是我国电源系统的主要采购单位及充换电站和充电桩的主要建
设单位,奥能电源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国家电网或所属单位的充电桩建设项
目,但通过招标取得订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奥能电源过去四年连续中标
国家电网充电桩采购项目,但2018年其未能中标国网项目,导致订单减少、营业
收入降低,业绩明显低于预期。公司2017年通过现金方式收购奥能电源100%股
权时,确认了较大金额的商誉,若奥能电源2018年度无法完成业绩承诺,公司将
存在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净利润水平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本次交易是奥能电源原股东为促进奥能电源长远发展主动提出的。奥能
电源现有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充电桩业务,对国家电网存在高度依赖,从而会造
成业绩的波动。为降低对单一客户的依赖,奥能电源亟需拓展更多业务领域,但
其他业务尚需较长时间的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从中短期来看,奥能电源的经营
业绩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完成业绩承诺存在一定压力。

    综上,公司经过审慎分析,剥离奥能电源100%股权,可以优化公司资产结
构,获得较多的货币资金,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具备合理性。

    二、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公司于2017年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能电源100%股权,交易价格为56,000
万元,交易对价分3期支付,目前公司已支付第一期价款19,600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8
年9月30日,奥能电源主要资产、负债情况与公司收购时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3,372.74                  13,169.50
       负债总额              13,767.38                   6,254.54
     所有者权益               9,605.36                   6,914.96

    根据已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在奥能电源100%股
权过户至交易对方名下前,对奥能电源进行2,300万元的利润分配,考虑到预期
利润分配后,奥能电源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为7,305.36万元。

    鉴于公司持有奥能电源的时间较短,奥能电源的整体状况与收购时并未发生
较大变动,因此,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公司按照
原价将奥能电源100%股权出售给原股东,本次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

    三、持有奥能电源股权期间,是否存在对奥能电源资金投入、代垫款项、
内部交易等,上述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是否存在合理解决方案,本次交
易定价是否已经考虑相关因素

    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决定对奥能电源增资人民币5,000万元,奥能
电源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亿元人民币。奥能电源已于2018年4月28
日办理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尚未实际缴纳本次增资款项;

    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授权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公司为奥能电源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担保;截至本回复出具日,
公司已为奥能电源提供4,000万元的授信担保。

    公司为方便员工充电,于2018年5月向奥能电源采购了1台电动自行车充电
桩,价税合计880元,公司已支付了该笔款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持有奥能电源期间不存在其他资金投入、代垫款项、
内部交易等事项。

    针对公司对奥能电源未实缴增资事项,公司本次转让时,出资义务将同时转
让给受让方,并办理出资义务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针对公司对奥能电源的授信
担保事项,公司在转让时将解除对奥能电源的授信担保,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
承担担保义务。公司在协商本次交易转让对价时已充分考虑上述事项,有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分两年共三期收款的合理性,交易定价是否已经考虑相关因
素,是否设定合理措施确保款项回收,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偿付能力
    本次交易按照下述支付方式分期支付:

         项目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首期支付     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2,000 万元
       第二期支付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                 10,000 万元
       第三期支付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                 7,600 万元

    本次交易按照两年三期进行收款,主要是因为:1、设置分期付款条款属于
股权交易常规性条款;2、公司出售奥能电源100%股权涉及后续分红、变更银行
担保、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分期付款的安排有利于明确交易进度,满足相关事
项预期完成的时间需求;3、鉴于本次交易金额较高,分期付款有利于交易对方
筹集资金,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在与交易对方协商交易对价时,
已充分考虑分期付款的因素。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为申请
并购贷款,已将标的公司100%股权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创支
行(以下简称“工行科创支行”)。公司归还并购贷款且工行科创支行解除对标
的公司的质押登记后,交易对方应将标的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公司。在交易对方
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7个工作日内,公司解除对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

    五、交易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及合理性

    交易各方应分别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税费。本次交易
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股权交易惯例,具备合理性。

    六、公司在短期内出售重组标的的行为是否改变投资者预期,损害投资者
利益

    公司在筹划本次出售奥能电源股权事项时,充分考虑了标的公司的预期业
绩、行业发展状况及对公司的影响,通过本次交易,公司能够获得较多的货币资
金,增加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为公司开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交易完成后,
公司因购买奥能电源股权确认的大额商誉同时转出,能够避免未来商誉减值压
力,增强公司业绩的稳定性。综上,公司出售重组标的的行为是经过审慎研究后
作出的,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
信息,不存在改变投资者预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你公司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1、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2、在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以奥能电源100%
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履约担保条款,确保公司能够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股权转让款
项;

    3、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同时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表决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问题二、奥能电源仍处于重组承诺的有效期内,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承诺
将被终止。请说明:(1)终止相关承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
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终止重组承诺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已经履行相关程序,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2)业绩承诺方如何切实履行
业绩补偿承诺,相关安排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3)业绩承诺方关于购买股份
等其他承诺的履行情况及后续安排,相关安排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

       【公司回复】

       一、终止相关承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
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终止重组承诺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履行
相关程序

       (一)终止相关承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
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是否合法合规

    陈虹、任晓忠、孙云友终止相关承诺是基于其向杭州高新收购其持有的标的
公司100%的股权为前提的。如经杭州高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
案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陈虹、任晓忠、孙云友三人将持有标的公司100%
的股权,原业绩承诺的前提“杭州高新以5.6亿元收购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已
经不存在,故陈虹、任晓忠、孙云友三人无需向杭州高新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陈虹、任晓忠、孙云友终止相关承诺不存在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
五条的规定的情形。

       (二)终止重组承诺的行为是否已经履行相关程序

       2018年11月15日,杭州高新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将公司持有
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6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陈虹、任晓忠、孙云友,
双方签署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终止《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盈
利补偿协议》。同日,杭州高新与陈虹、任晓忠、孙云友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
的意向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约定:“双方在意向协议约定条款的
基础上进一步协商确定后,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同意,正式的股权
转让协议生效后,终止《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

       2018年11月15日,杭州高新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董事
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权益的情形;2、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获得
的资金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产生积极影响,增强公司业务核心竞争能力,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一
致同意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

       2018年11月22日,杭州高新与陈虹、任晓忠、孙云友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如经杭州高新股东大会履行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
关议案后本协议生效的,陈虹、任晓忠、孙云友不再继续履行《购买资产协议》
及《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和购买股票等相关义务。

       杭州高新已于2018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杭州高新将于2018年12月3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
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联股东陈虹、陈彤、任晓忠、孙云友回避表
决。

       终止重组承诺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双方已经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交
易,如杭州高新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
的议案》的,杭州高新与陈虹、任晓忠、孙云友签署付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
议》生效,终止重组承诺事宜已履行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业绩承诺方如何切实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相关安排是否损害投资者利
益

     本次公司出售奥能电源100%股权的定价与公司收购奥能电源的价格一致,
为人民币5.6亿元,相关定价公允、合理。同时,本次公司出售奥能电源100%股
权的交易对手为陈虹、任晓忠和孙云友,陈虹、任晓忠和孙云友均为奥能电源的
原股东。根据2017年重组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补偿义务人向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累计额以交易总对价为限,即不超过人
民币5.6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陈虹、任晓忠和孙云友以5.6亿元受让奥能电源
100%股权,即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款与业绩承诺期内公司可获得的业绩补偿款
上限5.6亿元相当,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业绩承诺方关于购买股份等其他承诺的履行情况及后续安排,相关安
排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

     (一)业绩承诺方关于购买股份等其他承诺的履行情况其他承诺履行情况
     1、业绩承诺方收到公司支付的首期现金对价 1.96 亿元人民币后,已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经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就奥能电源 100%
股权过户事宜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奥能电源 100%股权过户登记至杭州高
新名下。
     2、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在收到公司 1.96 亿元股权交易
款后,应在九个月内将交易款的 20%用于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份,如交易对方
未在九个月内买入甲方股票的,剩余款项归甲方所有。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向陈虹支付 6,441.14 万元、向孙云友支付 0.00 万元、向任晓忠支付 0.00 万
元、向德清辉创支付 13,158.86 万元。鉴于德清辉创已注销,其购买股票的义务
由原合伙人陈虹、金晖、任晓忠和孙云友履行,同时因金晖为陈虹的妻子,金晖
购买股票的义务由陈虹代为履行。经计算,陈虹需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的金额为 35,910,285.00 元,任晓忠需要购买公司股票的金额为 2,631,772.00
元,孙云友需要购买公司股票的金额为 657,943.00 元。
    (1)陈虹购买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
    通过湘财证券账户购买公司股票的明细如下:
    购买日期         购买数量(股)      购买价格       购买金额(元)
                                           (元)
   2018-01-18               26,500.00        38.546          1,021,469.00
   2018-01-18               10,000.00        38.484            384,840.00
   2018-01-18               10,000.00        38.554            385,540.00
   2018-01-18                8,000.00        38.546            308,368.00
   2018-01-19               12,700.00          38.48           488,696.00
   2018-01-22                7,400.00          37.45           277,130.00
   2018-01-23                8,300.00        37.786            313,623.80
   2018-01-23                8,400.00           37.8           317,520.00
   2018-01-23                4,200.00          37.75           158,550.00
   2018-01-23                4,200.00          37.65           158,130.00
   2018-01-23                9,300.00          37.75           351,075.00
   2018-01-25                5,200.00          37.26           193,752.00
   2018-01-25                6,000.00        37.311            223,866.00
   2018-01-25                2,200.00        37.373             82,220.60
   2018-01-25               12,700.00        37.498            476,224.60
   2018-01-25               41,300.00        37.835          1,562,585.50
   2018-01-25               39,100.00        38.039          1,487,324.90
   2018-01-25               19,300.00        37.996            733,322.80
   2018-01-25               16,400.00        37.995            623,118.00
   2018-01-25               16,400.00        37.986            622,970.40
   2018-01-25                8,200.00        37.964            311,304.80
   2018-01-25                8,200.00        37.902            310,796.40
   2018-01-25                4,100.00           37.9           155,390.00
   2018-01-25               13,000.00          36.65           476,450.00
   2018-01-25               10,000.00          36.18           361,800.00
   2018-01-25               10,000.00        36.274            362,740.00
   2018-01-25               10,000.00          36.39           363,900.00
   2018-01-25               11,100.00          36.05           400,155.00
      合计                 342,200.00                       12,912,862.80
    2018 年 5 月 25 日为公司的权益分派日,权益分配后,陈虹在湘财证券的账
户中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由 342,200 股增加至 650,180 股,2018 年 7 月 23 日陈虹
将 650,180.00 股全部转托管至其在国泰君安开立的账户,并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和 2018 年 7 月 31 日在国泰君安的账户内分别购买公司股票 282,000 股和
556,600 股,购买金额合计 14,829,795.30 元。陈虹又于 7 月 31 日在湘财证券
购买公司股票 253,000 股,计 4,526,702.95 元。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股价出现快速下跌,陈虹认为 1 月 16 日是购买股票
的良好时机,便在 16 日开通创业板权限用以购买公司股票,但根据规定当日开
通权限当日不能购买创业板的股票,陈虹于是通过陈彤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证券账
户(账号:172800002302)购买了公司股票 193,420.00 股,购买金额 3,877,715.90
元,陈虹向公司申请将 193,420.00 股作为其履行股票购买义务的一部分,并承
诺持有该部分股票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质押、转让
该部分股票,若违反承诺,将赔付公司 388 万元。若将陈虹通过陈彤账户购买公
司股票的金额计算在内,截止目前,陈虹共购买公司股票 36,147,076.95 元,满
足了购买要求。
    (2)任晓忠购买公司股票情况:
    2018 年 9 月 5 日 任 晓 忠 通 过 中 信 证 券 开 立 的 账 户 购 买 了 公 司 股 票
149,400.00 股,购买均价为每股 17.66 元,计 2,638,404.00 元,满足了购买要
求。
    (3)孙云友购买公司股票的情况:
          购买日期           购买数量(股) 购买价格(元) 购买金额(元)
         2018-08-24                   1,000         17.40        17,400.00
         2018-08-24                   1,000         17.38        17,380.00
         2018-08-24                   6,200         17.37      107,694.00
         2018-08-24                   8,000         17.38      139,040.00
         2018-08-27                   5,400         17.61        95,094.00
         2018-08-28                   5,000         17.60        88,000.00
         2018-08-28                   5,000         17.55        87,750.00
         2018-08-28                  10,000         17.55      175,500.00
            合计                     41,600                    727,858.00
    由上表可知,截止目前孙云友共购买公司股票 727,858.00 元,满足了购买
要求。
    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购买股票的条款,是为了增加交易对方与公司的利益相
关性,使交易对方更加积极的管理奥能电源。虽然交易对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购买
股票,但在公司的催促下,交易对方也足额购买了公司股票,公司约定购买股票
的目的已达到。
    2、后续安排,相关安排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

    根据交易双方已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如经公司股东大会
履行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后,本协议生效,交易对方将不再继
续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承诺。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交易对方需要出售持有的公司股票来支付股权转
让款,因公司尚需支付交易对方的3.64亿股权转让款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相
抵消,交易对方收不到剩余股权转让款,已经不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条件。

    公司本次终止业绩承诺方承诺义务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已经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交易,并将本次交易(终止业绩承诺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终止相关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
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终止重组承诺的行为合法合规,已经履行相
关程序。

    问题三、你公司在重组实施完成后短期内将重组标的回售给原股东。请说
明:(1)收购奥能电源前后,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已经与交
易对方就回售安排签订协议或作出约定,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2)你
公司支付交易对方首期对价的具体用途,相关款项是否存在被你公司大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是否存在流向上市公司及奥能电源的供应商或客户的
情形,请审计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收购奥能电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已经与交易
对方就回售安排签订协议或作出约定,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经自查,公司2017年收购奥能电源至本次筹划出售股权前,公司未与交易对
方就回售安排签订协议或作出约定,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其在上市公司2017年收购
奥能电源至本次出售股权交易前,未与交易对方就回售奥能电源股权签订协议或
作出约定,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二、公司支付交易对方首期对价的具体用途,相关款项是否存在被你公司
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是否存在流向上市公司及奥能电源的供应商
或客户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支付的首期对价款主要用途为缴税、根据收购协议规定购买高
新股票,投资房产,归还以前年度借款,以及向员工或朋友提供借款,未发现被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未发现流向上市公司及奥能电源的供应商
或客户的情形。

       问题四、本次交易前,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大量减持行为。
请说明:(1)前次重组及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2)
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市值管理安排,前次重组及本次交
易是否属于虚假交易情形,是否存在通过重组运作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前次重组及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在2017年收购奥能电源股权事宜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
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并贯穿于交易过程始终;同时,公司与所有知情人
均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申请核查了知情人及其近亲属的股票账户,经查询,在上市公司交易停牌前六
个月内(即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及其
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在本次出售奥能电源股权事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内幕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从启动至披露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内幕知情人进行了提醒和登记。经公司自查,公司在本次
股权出售事项启动至披露过程中,未发现内幕知情人信息泄露和违规交易的情
况。
           终上所述,公司在前次重组及本次交易中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二、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市值管理安排,前次重组
    及本次交易是否属于虚假交易情形,是否存在通过重组运作配合股东减持的情
    形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市值管理安排,未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签署市值管
    理或相关类似协议;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其不存在
    市值管理安排,未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签署市值管理或相关类似协议。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减持情况具体见下表: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日期            减持公告日期       减持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2018 年 9 月 28 日                            506,692          0.40%
天眼投资     大宗交易   2018 年 10 月 31 日   2018 年 9 月 12 日      400,000          0.32%
                        2018 年 11 月 8 日                            803,308          0.63%
高兴集团     协议转让   2018 年 11 月 2 日    2018 年 9 月 12 日      6,333,650         5%
高兴集团     大宗交易   2018 年 9 月 27 日    2018 年 9 月 12 日      1,772,720        1.4%
 高长虹      大宗交易   2018 年 9 月 25 日    2018 年 9 月 12 日      319,300          0.25%

           2018年11月1日,公司收到奥能电源原控股股东《要约书》,拟对奥能电源
    100%股权进行回购,在此之前未与交易对方和其他任何主体签订转让奥能电源
    的约定或协议;上表所列示减持事项公司已于2018年9月12日对外发布公告,后
    续实际减持均按公告披露进度进行,不存在通过重组运作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行为主要是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过程符
    合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安排,不存在通过重组运作配合自身减持的情形。

           问题五、根据出售公告的内容,报告期内奥能电源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请
    说明:(1)奥能电源报告期内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主要客户及订单情况是否
    发生较大变化,上述变化是否与同行业情况存在差异;(2)奥能电源报告期内
    分产品收入情况,网内网外销售情况,产品销量及单价情况,与重组有关预测
    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请审计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3)上述变化是否
    属于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本次审计数据与前期披露财务数据是否存在较大
    差异,奥能电源并表期间,你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

           【公司回复】
    一、奥能电源报告期内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主要客户及订单情况是否发
生较大变化,上述变化是否与同行业情况存在差异

    (一)奥能电源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

    奥能电源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国家电网或所属单位的充电桩建设项目,
但2018年奥能电源未能中标国网项目,导致订单减少,对其2018年营业收入造成
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奥能电源2018年订单主要来自于国网外客户,相比于国网
项目,国网外客户业务的毛利率相对较低,导致奥能电源报告期内业绩大幅下滑。

    (二)主要客户及订单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2018年1-9月,奥能电源前5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客户名称
                                         (元)            的比例(%)
福州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4,105,968.97                13.40
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                      6,644,310.34                 6.31
山西铱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827,558.28                 5.54
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5,774,903.90                 5.49
江苏超电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102,564.10                 3.90
              小计                       36,455,305.59                34.63

    2017年度,奥能电源前5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客户名称
                                         (元)              的比例(%)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31,730,487.79                 17.77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22,010,256.61                 12.33
杭州大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317,652.15                  9.14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             11,325,512.83                  6.34
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10,584,737.21                  5.93
              小计                       91,968,646.59                 51.51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7年度奥能电源前五名客户均为国网体系内企业,2018
年奥能电源未能中标国网项目,主要客户与2017年相比发生较大变动。

    (三)上述变化是否与同行业情况存在差异

    本报告期内,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业绩情况如下表所示:
                                                              销售收入(万元)
           公司名称        业务类型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1-6 月     同比增减
                         电动汽车充电
            奥特迅                              3404.70               2814.17          20.98%
                             设备
                         电力操作电源
           中恒电气                             9417.17               7996.66          17.76%
                             系统
                        充换电站充电
                        电源系统(充电
           通合科技                             1888.32               2284.37          -17.34%
                        桩)及电动汽车
                            车载电源
           和顺电气        充电装置             3970.60               5503.26          -27.85%
                         新能源充电设
            科士达                              4314.24               877.01          391.93%
                             备
           奥能电源         充电桩              3096.42               3364.57          -7.97%

            从上表可以看出,同行业公司业绩情况并无统一的变动趋势。国家电网公司
     招标主要根据供应商的资质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价格等多种因素综合评
     定,能否中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会造成经营业绩的波动。

            二、奥能电源报告期内分产品收入情况,网内网外销售情况,产品销量及
     单价情况,与重组有关预测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分产品收入情况,网内网外销售情况,产品销量及单价情况如下表: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单价         主营业务收                    单价
                                        销量(套)                                  销量(套)
                      (万元)                        (元/套)      入(万元)                  (元/套)
      网内                 1,724.24          523.00    32,968.24      10,158.99      1,671.00    60,795.86
                                                       72,383.36
充电桩       正品             72.38           10.00                    7,780.63        977.00    79,637.93
                                                        (注 1)
电源系统     正品          1,640.16          484.00    33,887.51       2,378.36        694.00    34,270.36
      网外                 8,802.01       7,826.00     11,247.14       7,179.20     15,994.00     4,488.68
                                                       33,560.09
             正品          5,285.71       1,575.00                     2,587.79        607.00    42,632.44
充电桩                                                  (注 2)
             配件            567.60       4,182.00                        327.11    11,137.00
             正品          2,534.62          965.00    26,265.47       4,237.31      1,471.00    28,805.66
电源系统
             配件              3.82          104.00                        26.98     2,779.00
      总计                10,526.25       8,349.00     12,607.80      17,338.19     17,665.00     9,815.00
           (注 1)已经剔除销售给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的 29 套充电桩,含税单价为 4680 元/套。

                     该笔中标金额较低,且全年网内客户销售一共 39 台,容易影响单价变动分析。
   (注 2)已经剔除销售给江苏超电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 1000 套充电桩,含税单价

            4800 元/套。该笔订单数量大,单价低,容易影响单价变动分析。

    上表可知,奥能电源报告期内收入呈下降情况,主要系网内收入大幅下降,
尤其充电桩业务。奥能电源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国家电网或所属单位充电桩
建设项目,但通过招标取得订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来看,2018 年国网
第一批充电桩招标总金额 8.48 亿元,公司因未在投标文件的公司介绍部分同步
更新技术参数而导致被废标;国网第二批充电桩招标总金额 1.66 亿元,中标的
9 家单位中 8 家为国家电网体系内部企业;国网第三批充电桩招标金额约 3,000
万元,中标结果目前尚未公布。2018 年 1-9 月份公司未能中标国网充电桩项目,
导致网内订单减少、相应营业收入降低。2018 年度公司未能中标国网项目,导
致网内订单减少、相应营业收入降低。但是奥能电源已经关注到对国家电网高度
依赖会造成业绩波动的风险,故积极开拓网外市场,2018 年度网外市场充电桩
市场有所增长,但价格因市场惯例确实比网内市场偏低很多。另外,单位售价在
报告期内均有下降,主要系公司为非标产品,客户单位每年变化差异也较大,不
同单位不同规格型号之前单位售价相差很大。
    (二)与重组有关预测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奥能电源一直以来都以国家电网或所属单位作为主要客户进行扩展与维护,
并已经连续 4 年中标国家电网充电桩采购项目,在 2017 年重组预测时延用了之
前年度的历史数据对日后收入进行预测。故 2018 年网内项目的失标是造成与重
组预测差异的主要原因。

    三、上述变化是否属于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本次审计数据与前期披露
财务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奥能电源并表期间,你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法
合规。

    奥能电源能否中标国家电网充电桩采购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2018
年1-9月份未能中标是经营中的正常现象,奥能电源并未失去向国家电网供货的
资格,奥能电源与国家电网合作的方式也未发生改变,因此,上述变化不属于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奥能电源1-9月份的营业收入为105,262,516.57元,
净 利 润 为 195,803.99 元 , 前 期 公 司 披 露 的 奥 能 电 源 1-9 月 份 营 业 收 入 为
98,012,010.17元,净利润为2,819,760.43元。本次审计数据与前期披露财务数据的
差异主要是由于审计跨期调整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奥能电源财务数据的差异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不重大,奥能电源并表期间,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问题六、请说明前次重组及本次出售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
法合规性,请审计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前次重组的会计处理
    根据 2017 年 6 月 18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公司拟以
支付现金 5.6 亿元的方式收购奥能电源 100%股权,公司与奥能电源不受同一方
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将购买日确定需要支付
现金 5.6 亿元确定为合并成本;在取得控制权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奥能电源可辨认
资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增加“无形资产”15,767,100.00 元,将 “无形资
产”应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将合并成本 5.6 亿元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
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469,290,400.94 元确认为“商誉”。具体会
计分录如下:
母公司购买日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5.6 亿
       贷:银行存款             1.96 亿
           其他应付款           3.64 亿
合并报表层面:
    借:奥能账面净资产               0.75 亿
        无形资产(奥能评估增值)     0.16 亿
        商誉(做差)                 4.69 亿
        贷:长期股权投资                       5.6 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公司对奥能电源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
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
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
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
整。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应当确认为商誉。公司前次重组相关会计处理合法合规。
    (二)本次出售的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2 日公司与陈虹、任晓忠、孙云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拟以人民币 5.6 亿元将公司持有的奥能电源 100%股权转让给陈虹、任晓
忠、孙云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奥能电源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不
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相同,不确认处置
损益。合并报表层面,冲减原奥能电源可辨认资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增加的
“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冲减“商誉”账面净值,同时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款加原
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与处置时奥能电源账面净资产及上述两项目的差额,计
入“投资收益”。公司将根据上述表述对本次重组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具体会计
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3.64 亿
          银行存款      1.96 亿
         贷: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奥能评估增值)    0.16 亿-摊销金额
             奥能账面净资产       0.75 亿+净利润-分红等影响净资产
             商誉                                4.69 亿
             投资收益                       分红等-净利润+摊销金额
    综上所述,前次重组及本次出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