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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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杭州高新
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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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在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龙皇路
10 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8,977,7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478 %,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70,933,6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974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44,15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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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8,044,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03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关联股东陈虹、陈彤、任晓忠、孙云友
回避的情况下,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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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8,977,7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8,044,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关于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关联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双帆投资控
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回避的情况下,表决结果:
同意 8,044,1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8,044,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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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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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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