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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高新: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杭州高新
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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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在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龙皇路
10 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8,977,7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478     %,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70,933,6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974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44,15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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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8,044,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03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关联股东陈虹、陈彤、任晓忠、孙云友

                                                    回避的情况下,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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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78,977,7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8,044,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关于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关联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双帆投资控
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回避的情况下,表决结果:

       同意            8,044,1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
 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8,044,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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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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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勤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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