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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高新: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2-06  

                         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3-007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高新”)与上海福
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镭德”)存在借贷纠纷,公司于2021年1
月26日披露了与福镭德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公
司于2021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福镭德变更了诉讼请求;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了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关于收
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
    2023 年 2 月 3 日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从 我 公 司 账 户 划 走
12,313,836.08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百零六条,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十八条,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
有 的 普 通 破 产 债 权 包 括 : 借 款 本 金 债 权 7,251,741.27 元 、 借 款 利 息 债 权
2,833,146.04元、律师费损失债权450,000元、保全保险费损失债权8,609.55元;
     二、被告高长虹、被告楼永娣、被告缪勇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
带清偿上述判决主文第一条中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福镭德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三、对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054元,由原告上海福镭德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95元,由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长虹、
被告楼永娣、被告缪勇刚共同负担90,050.05元。
       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
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
项、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
项;
     三、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上诉人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251,741.27元,并支付该款
相应利息(以本金7,251,741.2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
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
计算);
     四、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上诉人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5万元、保全保险费损失
8,609.55元;
     五、被上诉人高长虹、被上诉人楼永娣、被上诉人缪勇刚对上述判决主文中
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
诉人高长虹、被上诉人楼永娣、被上诉人缪勇刚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
承担部分向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054元,由被上诉人杭
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高长虹、被上诉人楼永娣、被上诉人缪
勇刚、原审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84元,由
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高长虹、被上诉人楼永娣、
被上诉人缪勇刚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涉及的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法院从我公司账户划走12,313,836.08元后,公司对福镭德的相关债务
已清偿。
    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准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针对公司与福镭德的民事纠
纷,公司已于2021年末计提了1,061.99万元预计负债;本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
院强制从我公司账户划走12,313,836.08元将对本期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