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18-099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
年12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交易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15:00至
2018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
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计5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78,34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499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其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4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95%;通过网
络投票出席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74,40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103%。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4名,代表6,34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56%。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4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林、李盖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