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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思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19-015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03 号)文《关于核准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齐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公司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54,54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479,994.0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 3,839,623.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640,371.00 元,其中增加股本

4,354,545.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49,285,826.00 元。上述募集资金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在扣除承销保荐费 3,710,000.00 元后,存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开立的 531903209610811 账号人民币 53,769,994.00 元。已经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XYZH/2019JNA40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19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

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

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31903209610811       53,769,994.00   支付现金对价
    有限公司       公司济南开元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甲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1903209610811,

截止 2019 年 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53,769,994.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7 年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

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胡明勇、姜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
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

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