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7
股票代码:300480 股票简称:光力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1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方式:公告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5 日(星期日)下午 15:00-201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5:00-2018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10 号公司 310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彤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121,147,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21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121,147,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021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
事务所王肖东律师、胡政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伟、赵旭阳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4,51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120,84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15,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执行<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伟、赵旭阳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4,51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120,84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15,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同意 121,147,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015,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