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300480 证券简称:光力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4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召开2018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根据
2018年11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
司完成变更了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75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0万股,发行价格为7.28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167,4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064,277.20元,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375,722.8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410300005号验资报
告,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于2012年9月
28日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2012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经2015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和2015年12月16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直以来,公司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光大银行郑州
纬五路支行、浦发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初始储存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初始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光力科技 瓦斯与粉尘监控
浦发银行郑州
股份有限 76160154800004554 8,535 万元 设备与系统改扩
高新区支行
公司 建项目
光力科技 6,209 万元(含
光大银行郑州 研发平台升级项
股份有限 77170188000251388 尚未划转的发行
纬五路支行 目
公司 费用 803 万元)
三、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2018年12月4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瓦
斯与粉尘监控设备与系统改扩建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和部分资金用途变更,
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郑州光力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瑞
弘”)增资,由光力瑞弘作为实施主体建设该项目。
根据2018年11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
案》,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光力瑞弘、浦发银行郑州汝河路支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将浦发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76160154800004554)
全部募集资金转至浦发银行郑州汝河路支行(76260078801500000291),待募集
资金完全转出浦发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后,公司将择期注销浦发银行郑州高新区
支行(76160154800004554)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将同时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各方
甲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郑州光力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浦发银行郑州汝河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260078801500000291,该专户初始存放资金为8,449.77万元,截至2018年12
月4日,专户余额为4,149.7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的智能安全生产装备及系
统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按规定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丕湖、任永刚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方、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