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2018年度跟踪报告2019-03-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 2018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光力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丕湖 联系电话:010-56513159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永刚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
2. 公 司 内部 制 度 的建 立
无 -
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
4. 控 股 股东 及 实 际控 制
不适用 -
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
6.关联交易 无 -
7.对外担保 无 -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
9. 其 他 业务 类 别 重要 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 介 机 构配 合 保 荐工 作 良好 -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
锁定期结束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 是 不适用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
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
投资价值的认可,其自2018年6月29日起未来6个
月内不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
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
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
归公司所有。
(2)公司股东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淑兰、
赵彤亚、赵彤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
后,在赵彤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赵彤宇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赵彤宇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赵彤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公司股东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百
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明石信远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祖庆、李玉霞、朱
瑞红、孙建华、李晓华、张俊峰、刘春峰、王凯、
李波、李文广、丁连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李祖庆、李玉霞、孙建华、刘春峰、曹伟承
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
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朱瑞红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
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6)公司股东邵云保、邵晨承诺:①自光力科技
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起36个月内,其不
会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方管理本次认购股份,
亦不会就本次认购股份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协议安
排、承诺或保证;自光力科技向其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完成日起届满36个月,并在光力科技依法公
布其承诺年度(承诺年度为2017年、2018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年度的年度报告、常
熟亚邦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标的资产《减
值测试报告》和按照其与光力科技签订的《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实施完毕股份补偿和现金
补偿(如有)后,其可全部转让其本次认购股份。
②光力科技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其因
光力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
内如果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
是 不适用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执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
3.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
是 不适用
准确、完整、及时作出了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持股5%以
上股东所作出的持股意向承诺
(1)公司股东赵彤宇承诺:
“本人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
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
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2)公司股东郑州万丰隆承诺:
“本公司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
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
是 不适用
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
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3)公司股东江苏国投衡盈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
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
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
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4)公司股东陈淑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
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如
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
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及股本均
将大幅度增长,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将增加以及募 是 不适用
投项目产能在建设初期无法充分释放等因素,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公司利润水平将会
受到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
降现象。针对上述情况,公司作出了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6.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
是 不适用
彤宇出具了《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7.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彤宇作出承诺:“如
光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因上述情形被相关主管部门
是 不适用
要求补缴五险一金、缴纳滞纳金,或受到主管部
门的罚款处罚,本人将代光力科技及子公司补缴
欠缴金额,并缴纳相关滞纳金、罚款。”
8.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
是 不适用
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期间 2018 年度跟踪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孙丕湖
年 月 日
任永刚
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