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8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以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
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力”)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审议后,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
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光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
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审核后,我们认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
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公司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
战性。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补选)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材料,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的要求。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