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1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光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及后续发展战略,为保证公司未来长远发展,提出该
利润分配预案,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规定。鉴于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
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利润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
编制的《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 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
况的检查,我们认为:
1、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
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
易、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
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
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3、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 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
五、关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
准。
六、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
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产生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其公平性依据等价
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1 年度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
司正常业务的开展,该事项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
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公司 2021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九、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光力科技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具体内容审核后,我们认
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