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跟踪报告2021-04-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光力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国安 联系电话:010-6083 3022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建强 联系电话:010-6083 395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 次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
(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 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次,每月由银行独立寄送纸质及电子版
对账单至保荐机构,包括 2020 年 12 月
对 2020 年度进行现场检查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经持续督导项目组 2020 年度现场检查,
情况 并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0 次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2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2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从
公司治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行为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等几个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无 不适用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无 不适用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 信息披露和申 本次交易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16 年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3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时所作承 请文件的承诺 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12 月 15
诺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日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
书(草案)》等本次交易相关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
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 2016 年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时所作承 采取填补措施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12 月 15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管理人员
诺 的承诺 相挂钩;5、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完 日
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
者委托任何第三方管理本次认购股份,亦不会就本次
认购股份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协议安排、承诺或保证;
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届满 36 个月,并在光力科技依法
公布其承诺年度(承诺年度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三个会计年度,若常熟亚邦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未在其注册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转让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承诺年度为 2017 年、2018
资产重组 2016
交易对方:邵云保、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年度的年度报告、 2020 年 7 正常履行
时所作承 股份限售承诺 年 12 月
邵晨 常熟亚邦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标的资产《减 月 31 日
诺 15 日
值测试报告》和按照本人与光力科技签订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实施完毕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如
有)后,本人可全部转让本次认购股份。2、本次发行
完成后,本人因光力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认购股份的锁
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
人将依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锁定期进行
相应调整并予以执
1、本人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人将按照相关
关于提供信息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光力科技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
资产重组 2016 年
交易对方:邵云保、 真实性、准确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保证所
时所作承 12 月 15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邵晨 性、完整性的承 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诺 日
诺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本人提供的信
息和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给光力科技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对此承担个别
及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人保证向光力科技及参与本
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
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人保证为
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4、若本次交易
所提供或者披露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涉嫌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该等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光力科技
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光力科技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
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人已经依法对常熟亚邦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
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人作为股东所应承
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且该等情形保持或持续至常
熟亚邦 100%的股权交割过户至光力科技名下之日;
2、本人合法实际持有常熟亚邦的股权,该等股权不存
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或其他类似经济利益安排之情形,不存在任何禁
资产重组 2016 年
交易对方:邵云保、 关于资产权属 止转让、限制转让以及就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达成的
时所作承 12 月 15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邵晨 的承诺 承诺或安排之情形,不存在质押、抵押、共有等权利
诺 日
限制,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该等股权被司法机关或
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
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
或司法程序,且该等情形保持或持续至常熟亚邦 100%
的股权交割过户至光力科技名下之日;3、常熟亚邦现
时合法拥有其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车辆等
资产)的完全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5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共
有等)或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协议、经济利益安排之情
形,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该等主要资产被司法机关
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
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
政或司法程序,且该等情形保持或持续至常熟亚邦
100%的股权交割过户至光力科技名下之日;4、常熟
亚邦正在办理及拟办理权属证书手续的主要资产取得
完备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其存在的任何瑕疵的
资产(如有)不会影响常熟亚邦的正常使用,且该等
情形保持或持续至常熟亚邦 100%的股权交割过户至
光力科技名下之日;5、如前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
因常熟亚邦的主要资产存在任何瑕疵而导致本次交易
完成后的光力科技及/或常熟亚邦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的,则本人作为常熟亚邦原股东将等额补偿光力科技
及/或常熟亚邦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人对其他
交易对方履行前述补偿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受
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关于最近五年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正在进行中
内未受行政处 的或潜在的针对本人之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或侦查
罚、刑事处罚、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及其他任何未决或潜在的诉讼或仲
资产重组 2016 年
交易对方:邵云保、 或者涉及与经 裁;本人无诚信不良记录,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时所作承 12 月 15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邵晨 济纠纷有关的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
诺 日
重大民事诉讼 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之情形;本人
或者仲裁的承 符合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
诺 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的情形。
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作为光力科技股东期间,
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光力科技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作为光力科技股东
期间,本人、本人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参照现行
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资产重组 2016 年
交易对方:邵云保、 关于同业竞争 定)及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
时所作承 12 月 15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邵晨 的承诺 有)保证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诺 日
自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营等相关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光力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常熟亚邦及其
下属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
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不会以任何形式受聘于任何与光
力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常熟亚邦及其下属公司相同、
6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公司;如在前述期间,本
人、本人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获得
的商业机会与光力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常熟亚邦及
其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
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光力科技,并尽力将该商业
机会让与光力科技,以避免与光力科技及下属子公司、
常熟亚邦及其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确保光力科技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3、在本
人作为光力科技股东期间,如光力科技进一步拓展业
务范围,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本人近亲属控
制的企业(如有)将不与光力科技拓展后的业务相竞
争;若出现可能与光力科技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
情形,本人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
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光力科技、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维护光力科技的利益,消除潜
在的同业竞争;4、本人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对由此给光力
科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次交易前,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
与常熟亚邦之间的交易(如有)定价公允、合理,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且
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现在或将来尽
量减少与常熟亚邦之间发生关联交易;2、本次交易完
成后,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尽
量减少或避免与光力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避免或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
资产重组 2016 年
交易对方:邵云保、 关于关联交易 其他企业(如有)将与光力科技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
时所作承 12 月 15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邵晨 的承诺 和正常的商业条件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
诺 日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价格
的公允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光力科技的
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光力科技
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
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光力科技遭受损失的,本人
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继续在常熟亚邦任职,并自
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完成之日(本次交易完成之日,是指本次交 2016 年
邵云保、邵晨以及其 关于任职期限 2020 年 7
时所作承 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常熟亚邦 12 月 15 履行完毕
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 月 31 日
诺 100%的股权交割过户至光力科技名下且光力科技向 日
邵云保、邵晨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7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证券登记手续之日,下同)
起两日内,本人与常熟亚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劳
动合同约定的任职期限不少于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3 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其担任发
首次公开 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限售安排、自愿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赵彤宇 锁定股份和延 07 月 01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之二十五。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长锁定期限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本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和证监会认
首次公开
依法承担赔偿 定违法事实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均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赵彤宇 或补偿责任的 价孰高者确定,上市后如发生除息除权,前述发行价 06 月 19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承诺 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存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
“本人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首次公开 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
赵彤宇 减持股份承诺 07 月 01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
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本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
首次公开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赵彤宇 增持股份承诺 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股 06 月 19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票时,本人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
知公司,在公司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
始启动增持,并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8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日内实施完毕。在
出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 5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
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按照提出的计划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稳定公司股价而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的议案
时,本人将投赞成票积极促成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
若本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
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
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
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企业、机构、实体的股份、股权
或任何权益,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该领域进行投
首次公开 资、收购,或在该等企业、机构、实体中担任董事、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避免同业竞争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本人从任何
赵彤宇 06 月 19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承诺 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等
商业机会让与公司。3、本人承诺将不向业务与公司之
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实体或个人提供技
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如上述承
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
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为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作出了一系列公开承
诺,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愿意采取或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
首次公开 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
赵彤宇 其他承诺 06 月 19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冻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并暂扣本人应享有的
分红、工资、薪金所得,直至违反承诺事项消除或损
失赔偿结束;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
施。此外,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赵彤宇担
首次公开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陈淑兰、赵彤 股份回购承诺 07 月 01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百分之二十五。若赵彤宇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亚、赵彤凯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9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份。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首次公开 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股份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减持股份承诺 07 月 01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公司 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
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违
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回购
首次公开 价格以发行价和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之日前 30 个交
依法承担赔偿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易日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均价孰高者确定,上市后如
或补偿责任的 06 月 19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司 发生除息除权,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
承诺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
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关系的任何其他企业、机构、实体的股份、股权或任
何权益,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该领域进行投资、
首次公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收购,或在该等企业、机构、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控制人赵彤宇先生及 避免同业竞争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
06 月 19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其他重要股东万丰 承诺 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隆、陈淑兰 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
让与公司。本人承诺将不向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构成竞
争的其他企业、机构、实体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
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
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
接损失。
“因本公司拟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 股票并上市,本公司作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本公
2015 年 作出承诺
发行或再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愿意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
其他承诺 07 月 01 日至承诺 正常履行
融资时所 司 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日 履行完毕
作承诺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
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
10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
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股权激励
承诺
其他对公
司中小股
东作承诺
承诺是否
是
及时履行
如承诺超
期未履行
完毕的,
应当详细
说明未完
不适用
成履行的
具体原因
及下一步
的工作计
划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变更为秦国安
先生、洪建强先生。
2.报告期内 中国证监 会和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 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 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福 建监 管 局行 政监 管措 施 决定 书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
11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
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
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 范围 外的多 家主体 提供 财务资 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
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
12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
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
股说明书 未充 分披露 特定客 户信 用风险 大幅增
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
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
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
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
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
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13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
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
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
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14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
股 份 有限 公司 采取 出 具警 示函 措施 的 决定 》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
15
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
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
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
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 货经 营机构 及其工 作人 员廉洁 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
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
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16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 措施 的决定 》(行 政监 管措施 决定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 司保 荐的浙 江华友 钴业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
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
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
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 中的 关联方 资金往 来的 信息披 露不完
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
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17
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
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
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
18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1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秦国安 洪建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