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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7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光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收到《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公司在发行批复有效期限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
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
数量的 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
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
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