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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1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光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
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
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