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12-27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后,同
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
格和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后,同
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
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
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后,同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后,
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
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
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光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进行全面的了解。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利
于投资者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己由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对摊薄即期回
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后,同
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
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公司该规
划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后,我们一致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工作勤勉尽责、客观公正,
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0 年年报审计工作,表现出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审注
册会计师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程序;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状况、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预留
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