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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作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及后续发展战略,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即期利益和公
司的长远发展,提出该利润分配预案,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鉴于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的利润分
配预案为: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69,639,01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剩余留存利润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
编制的《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
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 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
况的检查,我们认为:

    1、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
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
易、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
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
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3、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 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

    五、关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
准。

    六、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
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产生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其公平性依据等价
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光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 11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