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报告2022-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光力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国安 联系电话:010-6083 3022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建强 联系电话:010-6083 395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
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
1
案、决议等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
案、决议等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
案、决议等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经持续督导项目组 2021 年度现场检查,
情况 并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2 月 2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公司法》
2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从
公司治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行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等几个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无 不适用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无 不适用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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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决措施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2.股份回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是 不适用
的措施及承诺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
是 不适用
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21 年 1 月 4
整改情况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
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
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
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条、第三十条的规定。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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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
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 900 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3、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
《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
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
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
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
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4、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博
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
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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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5、2021 年 8 月 26 日,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
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
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 管 措 施 指 出 , 汤 臣 倍 健 在 收 购 Life Sp
aceGroupPty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
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
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
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
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
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
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
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
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倍健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
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6、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
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
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
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6
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7、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市
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
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
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8、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
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国元
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
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
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9、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出具
《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
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
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
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
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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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10、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
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
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公司治理的问
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审慎、2019 年
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
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
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
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
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我公司
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各公司
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
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
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
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类似情
况再次发生。11、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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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认定: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
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
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
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
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
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
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
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我公司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改,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
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
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
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
慎勤勉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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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
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
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
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
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
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
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
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
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
齐玮、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
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
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
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
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
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
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10
年修订)》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
款第(三)项的规定。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
司支付采购款累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
公司未向博雅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
律处分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
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
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
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
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
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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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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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安 洪建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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