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06-0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2]海字第 025-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 .............................................. 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5 .............................................. 8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6 ............................................. 12
3-1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2]海字第 025-1 号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
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本所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
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
意见》([2022]海字第 025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2022]海字第 026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9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
补充,为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与
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不一致之处均以补充法律意见的表述为准。对补充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适用法律意见的相关声明。除补充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
补充法律意见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发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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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到账,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为 5.37 亿元,分别用于半导体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累计使用 1.53 亿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
额的比例为 28.40%,其中项目使用进度仅 3.82%。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4 亿元,
用于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金额为
4.28 亿元,其中 2.13 亿元用于土建工程,1.74 亿元用于设备购置及安装。项
目建成后发行人每年将新增空气主轴产能 5,200 根,主要用于全/半自动双轴晶
圆切割划片机以及半自动单轴切割划片机的生产,并少量新增产能用于对外销
售。2021 年,发行人半导体封测设备产能 300 台。2020 年,发行人生产空气主
轴的厂房与产线发生了搬迁。募投项目预测期内销售单价保持不变,其中切割
气浮主轴的单价为 5.90 万元,CMP 和 BG 气浮主轴单价为 80 万元。本次募投项
目效益测算假设所得税税率 15%,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郑州光力瑞弘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目前,发行人主要的空气
主轴产品均由英国全资子公司 LPB 生产,LPB 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毛利率分别为
33.37%、40.80%及 39.81%。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平均毛利率为 53.62%。截
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在建工程金额为 4715.66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最新使用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是
否按计划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及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和区
别,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
再次申请融资建设的必要性;(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是否还需要履行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程序或符合相关部门的其他要求;(4)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涉及使用境外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技术、专利等,是
否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是否存在技术专利应用的法律障碍;(5)结合新增产
能与自产划片设备产能匹配性、报告期内切割划片机的客户稳定性和新客户拓
展情况、在手订单和意向性订单、同行业竞争情况、市场容量等情况,说明本
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无法消化的风险;(6)结
合目前空气主轴产能搬迁实际情况、国内技术和人员储备情况等,说明项目实
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7)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变化
情况,说明募投产品单价预测的依据和合理性;列示募投项目土建工程和设备
购置的内容,并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产品的主要效益指标或同行业可比项
目的主要效益指标,以及报告期内境外子公司的盈利情况,说明本次效益测算
的谨慎性和合理性;(8)本次募投项目假设使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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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税率 15%的合理性;(9)量化说明现有在建工程转固及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
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4)(5)(6)(9)事项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对前次募集资金最新使用进度出具专项说明,请保荐人
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4)(5)(6)(8)事项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3)(4)(8)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还需要履行除立项
备案之外的其他程序或符合相关部门的其他要求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将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
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晶体制造等与半导体相关的若干国民经济行业划
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战略性新兴行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限制类
或淘汰类产业,所属产业类别具体如下:
募投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 所属产业类别 备注
超 精密高 刚 基于发行人现有技术基础及生产管理能力,拟通过
二十八、信息产 第 一
度 空气主 轴 建设生产场地、引入研发生产设备、招聘研发及生
业/20、集成电 类 鼓
研 发及产 业 产人员等,提升发行人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产品
路装备制造 励类
化项目 的研发及生产能力
半导体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
产业扶持政策,以推动半导体产业链的发展,具体如下: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机关 相关内容
依托优质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或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新,加大基础零部
《 关 于加 快 件、基础电子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
工 业 和信
培 育 发展 制 料、基础工艺、高端仪器设备、集成电路、
息 化 部办
1 造 业 优质 企 2021 年 网络安全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产品、装
公 厅 等六
业 的 指导 意 备攻关和示范应用。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
部门
见》 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优质企业开放,
建设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和产业技术基础公
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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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机关 相关内容
《 中 华人 民
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
共 和 国国 民
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
经 济 和社 会
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
2 发 展 第十 四 2021 年 全国人大
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
个 五 年规 划
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航空
和 2035 年远
航天等产业创新发展。
景目标纲要》
《 新 时期 促
进 集 成电 路 在先进储存、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
产 业 和软 件 封装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
3 2020 年 国务院
产 业 高质 量 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特点推动各类创新
发 展 的若 干 平台建设
政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还需要履行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程序或符合相关部
门的其他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的备案和审批手续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备案文件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112-410173-04-01-587287)
《关于郑州光力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研发及产业
环评文件 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郑港环告表[2022]
1 号)
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备案及环评相关手续,相关批复均在有效期以内,项目
建设于自有土地,不涉及土地等其它相关的报批情形,亦不属于金融、军工、危
险化学品等特定行业,无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无需要履行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程序或符
合相关部门的其他要求。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涉及使用境外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技术、
专利等,是否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是否存在技术专利应用的法律障碍
1.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涉及使用境外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技术、专利
等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涉及使用境外子公司的技术,具体为使用发行人境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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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资子公司 LPB 公司的技术。
LPB 公司向半导体切割划片设备公司提供核心零部件高精密空气主轴,同时
也为国际上其他公司提供研磨、抛光设备所需的高性能空气主轴。本次募投项目
是将 LPB 公司的空气主轴技术和产品转移到国内生产,把国内建设成为空气主
轴的主要生产基地。
另外,出于技术保密等原因,LPB 公司暂无注册的专利,也不存在正在申请
中的专利。
2.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是否存在技术专利应用
的法律障碍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根据发行人与 LPB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签订的技术授权使用协议,LPB 公司授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偿使
用其机械工程设计、机械组装、试验程序等设计文件,以及销售相关特许产品,
协议未约定授权使用期限。
根据发行人及 LPB 公司出具的说明,协议授权的相关技术尚不属于英国政
府明令限制或禁止的事项,相关技术的使用与合作研发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该技术授权使用协议正常履行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使用境外全资子公司 LPB
公司的有关技术,发行人与 LPB 公司签署了技术授权使用协议,不存在技术专
利应用的法律障碍。
(三)本次募投项目假设使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所得税税率 15%的合
理性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光力瑞弘,目前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5%。
根据发行人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
签署的《项目入区协议》,当地政府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光力瑞弘自盈利年
度起三年内,当地政府将地方留存的 40%所得税款全部返还给企业,即实际所得
税税负为 15%(25%*(1-40%)=15%),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使用 15%的企业所
得税率一致。协议同时约定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积极协助光
力瑞弘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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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光力瑞弘从事的半导体高端装备制造为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对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光力瑞弘在企业注册时间、业
务领域、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研发费用等方面已满足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目前光力瑞弘已启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假设使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所得税
税率 15%具有合理性。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相关产业政策;
(2)对发行人的董事长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文件、
环评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查阅相关技术使用许可协议以及发行
人、LPB 公司出具的说明;
(4)查阅发行人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署的《项目入区协议》;
(5)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光力瑞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度,查阅光
力瑞弘已取得的专利权属证书、员工名册、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无需要履行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程序或符合相关部门的其
他要求。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使用境外全资子公司 LPB 公司的有关技术,
发行人与 LPB 公司签署了技术授权使用协议,不存在技术专利应用的法律障碍。
(3)本次募投项目假设使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所得税税率 15%具有合
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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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对郑州芯力波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
力波通”)形成间接控股。2021 年,发行人向关联方郑州芯力波通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采购原材料 88.50 万元,向芯力波通销售商品 510.85 万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芯力波通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305.90 万元,计提相关坏
账准备 90.37 万元。2021 年,发行人就其与芯力波通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进行
司法诉讼。2022 年 4 月 12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2)豫 01
民终 42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芯力波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光力科技货款 13,673,694.10 元及利息。实控人赵彤宇承诺,针对该案件,为
避免发行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在芯力波通败诉不能承担给付货款义务时,愿
意承担全额给付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被占用
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66.37%、
73.67%和 64.9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芯力波通采购原材料和销售商
品具体内容、金额,既存在销售又存在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是否具有商业
实质,是否为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是否符合所处行业一般特点,是否存在利益
输送情况;(2)结合发行人持有芯力波通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和账龄分布情
况,说明在前期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向芯力波通赊账销售的
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认为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原因,发行人在 2021 年才提起
诉讼的原因及合理性;(3)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全额给付的实现方式及目前
执行情况;(4)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较高的情形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一致,如否,说明存在差异的
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类型、经营情况、信用政策、回款
及账龄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
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5)事项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2)(3)事项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2)(4)(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持有芯力波通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和账龄分布情况,
说明在前期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向芯力波通赊账销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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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及合理性,发行人认为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原因,发行人在 2021 年才提起诉讼
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持有芯力波通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和账龄分布情况
芯力波通成立初期,主要重心在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方面,其生产能力和管
理能力无法满足客户批量供货需求,因此由发行人为其代加工相关产品,由此产
生应收账款。近三年发行人向芯力波通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抵消后应收账
年度 含税销售额 含税采购额 回款金额 付款金额
款余额
2019 年度 79.08 47.87 79.08 47.87 -
2020 年度 1,077.14 0.75 260.00 0.75 817.14
2021 年度 577.26 88.50 - - 1,305.90
账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合计
名称
芯力
577.26 728.64 - - - - 1,305.90
波通
2.说明前期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向芯力波通赊账销售的
原因及合理性
2019 年度,发行人与芯力波通之间购销正常,芯力波通正常支付货款,不
存在拖欠。2020 年度,基于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发行人继续向芯力波通供应
货物。然而由于芯力波通下游客户拖欠其大量货款,因此导致其无法按照购销合
同约定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因芯力波通下游客户多为大型能源集团,发行人合理信赖芯力波通在收到欠
款后能及时支付货款。同时,本着友好合作的目的,2021 年发行人继续向芯力
波通销售货品。因此,发行人在前期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向芯
力波通赊账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
2021 年 6 月 23 日,因芯力波通所欠货款逾期时间较长,在沟通无果的情况
下,发行人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并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
追偿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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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前期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前提下,仍然继续
向芯力波通赊账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
3.发行人认为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原因,发行人在 2021 年才提起诉讼的
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芯力波通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均系产品购销活动中形成,
相关关联交易已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了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程序。
双方交易过程中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发行人依据协议交付货物开具发票,
芯力波通 2019 年度按照协议支付货款,双方商业交易真实,不存在虚假交易的
情形。2020 年双方继续合作,直到 2021 年,芯力波通下游客户拖欠其货款,导
致其无法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期限付款,在了解情况后,发行人停止供货并多
次催要欠款。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障发行人财产免受损失,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芯力波通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2 月 8 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
决芯力波通支付货款及利息。
2022 年 4 月 15 日,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出具承诺函,承诺在芯力波通败诉不
能承担给付货款义务时,愿意承担全额给付责任。截至目前,法院已受理发行人
对芯力波通的强制执行申请。
发行人与芯力波通之间的交易属于产品购销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芯力波通之间的交易属于产品购销行为,不
属于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发行人为保全财产安全于 2021 年提起诉讼具有合理性。
(二)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全额给付的实现方式及目前执行情况
1.本案进展情况
2022 年 2 月 8 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
豫 0191 民初 235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芯力波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3-10
法律意见
付原告光力科技货款 13,673,694.10 元及利息。
2022 年 2 月 22 日,芯力波通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4 月 12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 01 民终 4234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芯力波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2022 年 5 月 16 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发行人的强
制执行申请。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法院正在对芯力波通进行强制执行中。
2.实际控制人承诺情况
2022 年 4 月 15 日,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出具《关于芯力波通败诉货款偿还的
承诺函》,承诺针对该案件,为避免发行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在芯力波通败诉
不能承担给付货款义务时,承担全额给付责任。
截至目前,本案正在执行阶段,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向芯力波通交易的内容及背景;
(2)查阅发行人与芯力波通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
(3)查阅发行人与芯力波通的诉讼案件的相关资料。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经如实说明了其持有芯力波通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和账龄
分布情况。
(2)发行人在前期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前提下,仍然继续向芯力波通赊账
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芯力波通之间的交易属于产品购销行为,不属于
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发行人为保全财产安全于 2021 年提起诉讼具有合理性。
3-11
法律意见
(3)截至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6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为 1,251.83 万元,其他流动
资产为 882.81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分别为 423.37 万元、
383.46 万元和 343.42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2)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属性和形成过程,
具体的房屋用途,未来是否有销售计划;(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
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
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
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属性和形成过程,具体的房屋用途,未来是否
有销售计划
发行人将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 11 号的 3,053 平米的自用房产改为对
外出租,形成投资性房地产,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情形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投资性房地产 343.42 383.46 423.37
合计 343.42 383.46 423.37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 343.42 万元,占
总资产的比例为 0.20%。
发行人该部分房产对应的土地属性为工业用地,房屋用途为工业。该土地上
的房屋系受让取得,后因经营计划调整暂未使用,转为对外出租形成投资性房地
产。截至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处置计划。
3-12
法律意见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
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
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
售等业务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
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
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
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是 是否从 是否具
与 发
公司 否涉及房地 事房地 有房地
序号 行 人 经营范围
名称 产开发业务 产开发 产开发
关系
类型 业务 资质
传感器、变送器、检测(监测)仪器
仪表及控制系统、安全设备、环保
设备、机电设备、防护装备、防爆
电气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维护;
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机械、电子产品的来料
光力 发行
1 加工;仪器仪表的检测与校验;从 否 否 否
科技 人
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
设备安装;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
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硬件技术开发、
制造、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通信设备的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
房屋租赁
半导体精密设备与配套耗材、机电
设备、物联网监测监控系统设备、
发行 激光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
人的 务;仪器仪表的检测与校验;机电
光力
2 全资 设备安装;软件开发、技术开发、 否 否 否
瑞弘
子公 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和
司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人的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亚邦
3 全资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否 否 否
船舶
子公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司 项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电子专
3-13
法律意见
经营范围是 是否从 是否具
与 发
公司 否涉及房地 事房地 有房地
序号 行 人 经营范围
名称 产开发业务 产开发 产开发
关系
类型 业务 资质
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
备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
机及系统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
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伺服控制机构
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
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
售;船舶修理;软件开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仪器仪表制造;电力电
子元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机
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力行业高效节
能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
造;仪器仪表销售;电气机械设备
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
发行 对外承包工程;软件开发;技术服
人的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光力
4 控股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 否 否 否
景旭
子公 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
司 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
用系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研发、销售:微电子产品、半导体
设备及材料、机电设备及配件、电
发行
子元器件,并提供上门安装、维护、
人的
莱得 维修及技术服务;销售:五金工具、
5 控股 否 否 否
博 金属制品及材料、包装材料、建材、
子公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从事上述商
司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
(不含冷库)。(依法须经批准的
3-14
法律意见
经营范围是 是否从 是否具
与 发
公司 否涉及房地 事房地 有房地
序号 行 人 经营范围
名称 产开发业务 产开发 产开发
关系
类型 业务 资质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
表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
发行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
人的 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软
光力
6 全资 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否 否 否
阅微
子公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司 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
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发行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
人的 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光力
7 全资 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 否 否 否
芯越
子公 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
司 物联网应用服务;仪器仪表销售;
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
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
半导体精密设备与配套耗材、刀片、
发行 机电设备、物联网监测监控系统设
先进 人间 备、激光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8 微电 接控 及服务;仪器仪表的检测与校验; 否 否 否
子 股子 机电设备安装;软件开发、技术开
公司 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设备租
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发行
为准)一般项目:半导体元器件、
精切 人间
集成电路、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9 半导 接控 否 否 否
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设计、销售,
体 股子
机电设备安装,咨询策划服务,从
公司
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
新能源科技、信息科技、通信科技、
微电子科技、检测技术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3-15
法律意见
经营范围是 是否从 是否具
与 发
公司 否涉及房地 事房地 有房地
序号 行 人 经营范围
名称 产开发业务 产开发 产开发
关系
类型 业务 资质
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
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持有 1 处商服用地的不动产,具体情
况如下: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房屋 土地 权利
产权证号 坐落 2 2
(m ) (m ) 用途 用途 人
黑(2018)佳木 向阳区南湖社区财
经营 商服 发行
斯市不动产权第 富大厦 003#0 单元 1,152.2 126.38
办公 用地 人
0017032 号 7 层 706 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前期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佳木斯当地购买上述不动
产,作为发行人销售及售后办事处用。后期因业务调整而闲置,为避免资产浪费,
曾短期对外出租。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
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发行
人拥有一处证载用途为商业用地的不动产,但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
业务。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持有其他住宅用地、
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况。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
3-16
法律意见
告;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的经营资质;
(4)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自有土地、房产明细以及相
关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5)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经营使用的相关租赁合同;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经如实说明了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属性,房屋用途,
投资性房地产形成过程,截至目前,发行人无投资性房地产的对外处置计划。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
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发行人拥有一处证载
用途为商业用地不动产,该不动产非公司通过实施建设行为自建取得;发行人为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外出租的行为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不涉及房地产开发、
经营、销售等业务。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持有其
他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17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
刘梦瑶:________________
于绍水: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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