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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3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并具有独立性,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地反应了标
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并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
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
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略
高于评估值,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
符合公司全球战略化布局,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此次交易。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