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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华燃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1-04-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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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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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恒通商务园
B12C 座 303 室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沈一吟律师、黄雨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见证法律意见书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
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4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恒通商务园 B12C 座 303 室会议室召开,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15,121,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1358%。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14,544,1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491%。
                                                                       见证法律意见书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钱翔先生。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
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
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29,384,331   258,800       22,000
        案》

2.      《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     29,384,331   280,800         0
        案》

3.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9,384,331   280,800         0

4.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9,643,131   22,000          0

5.      《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29,384,331   258,800       22,000
        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见证法律意见书



6.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29,384,331   280,800      0
     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29,359,831   305,300      0
     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

8.01 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                       29,359,831   305,300      0

8.02 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29,359,831   305,300      0

8.03 可转债期限                               29,359,831   280,800    24,500

8.04 票面利率                                 29,359,831   280,800    24,500

8.05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9,359,831   280,800    24,500

8.06 转股期限                                 29,359,831   280,800    24,500

8.07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9,359,831   280,800    24,500

8.08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29,384,331   280,800      0

8.09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   29,384,331   280,800      0
     的处理方法

8.10 赎回条款                                 29,384,331   280,800      0

8.11 回售条款                                 29,384,331   280,800      0

8.12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29,384,331   280,800      0

8.13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9,384,331   280,800      0

8.14 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29,384,331   280,800      0

8.15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9,384,331   280,800      0

8.16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9,384,331   280,800      0

8.17 募集资金存管及存放账户                   29,384,331   280,800      0

8.18 担保事项                                 29,384,331   280,800      0
                                                                    见证法律意见书



8.19 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29,384,331   280,800       0

9.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29,359,831   305,300       0
       券预案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29,384,331   280,800       0
       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29,384,331   280,800       0
       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29,384,331   280,800       0
       案》

13.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29,384,331   280,800       0
       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
       案》

1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29,384,331   280,800       0
       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29,384,331   280,800       0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16.    《关于公司收购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9,384,331   280,800       0
       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7.    《关于签署<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    29,384,331   280,800       0
       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8.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9,084,433     —          —


      其中,议案 4、 议案 7 至议案 17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议案 8 须逐项表决。
议案 16 和议案 17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
案 18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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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