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9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内容合法合
理,调整后的《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和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和预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因发行方案的调整,公司拟定了《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规划、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
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
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因发行方案的调整,公司拟定了《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对募集资金投向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及可行性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
通过实施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可以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加快推进公司产业布局
的实施进程,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修订的审
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展 崔 雯 于 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