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07-27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
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应遵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并且应按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二)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
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了解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
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判断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三)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
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四)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五) 被担保的对象提供反担保的,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
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尽可能降低因担保引起的坏账可能。
(六)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申请:
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1) 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包括在主要开户银行是否有不良贷款
记录;
(2) 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经济效果及与借款
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4)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5)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6)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事项。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
(一) 公司总经理对担保对象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
审核,并指示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将公司拟提供互为借款担保和下属借款担保
形成借款担保专题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三) 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公司对外担保。
(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五) 股东大会在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借款担保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
同意的决定,决议中应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
系在有效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
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
(七) 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 任何对外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
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
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 公司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
(三)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程度。
(四)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
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属
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当日内向公司财务部、公司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公司总
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七)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披露制度:
(一)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二) 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1、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七条 因未按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
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