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7-27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
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首
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如有疑问,股东可在合
理时间提出。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类型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
内召开。
第九条 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
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一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
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
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
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三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发言股东需向董事会秘书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
股数多的优先。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保证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上海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
情况。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
与投票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需重新表决。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持有的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任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股东可以将上述累积的表决票集中到一名或者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上,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股东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表决票数超过按其所持表决票数股份累积的表决票
数的,该股东的投票无效。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否则均作为无效投票处理。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例和提案内容;
(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
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
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 “以上”、“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