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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华燃气: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3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1-106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5 日(星期五)
    7、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恒通商务园B12C座 303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2,437,27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9.52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7,216,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5,221,2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9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3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8,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328%。
   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64,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0%;反对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591%;反对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84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二)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64,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0%;反对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591%;反对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84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王志红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鄯颖、吴焕焕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