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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华燃气: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1-25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1-107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986 号”文注册通过,首华燃气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燃气”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3,794,97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379,497,100.0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 20,000,000.00(不含增值税)元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 1,359,497,100.00 元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汇
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券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22,465,797.04 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7,031,302.96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出具了《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73 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支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同时,由于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中
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下属分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因此,中海沃邦永和
分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结算中心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
公司、中海沃邦、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初始存
 户名          开户行名称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放金额
 首华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980400788011000
                                                     413,849,1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气     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支行        02760
 首华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石楼西区块天然
                                   121913653910808   945,648,000.00
   气           海外滩支行                                            气阶段性开发
 中海沃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   100021001779800                    石楼西区块天然
 邦永和                                                    0
              际业务结算中心            00037                         气阶段性开发
 分公司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首华燃气/中海沃邦/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
    乙方:开户行
    丙方: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海兵、王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丙方
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四、 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首华燃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首华燃气、中海沃邦、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
务结算中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73 号)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