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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华燃气:关于拟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维持园艺相关业务稳定承诺的公告2022-12-31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2-075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维持园艺相关业务稳定承诺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华燃气”)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维持园艺相关业务稳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
司实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在 2018 年 9 月做出的关于
维持园艺相关业务稳定的确认函(以下简称“原承诺”)。关联董事吴君亮对该议案
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上述
议案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吴海林、吴君亮、吴汝德、赣州海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须回避表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豁免的相关承诺
    2018 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股权时,公司实
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出具了如下的确认函:
    “本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作为沃施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促使上市公司继续巩固发展现有园艺用品、园艺工
具、园艺机械的生产与零售业务,维持现有业务的稳定,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
置出前述业务的协议或作出类似的安排。”(注:上述承诺中的沃施股份为公司曾用
名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上述承诺的披露情况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各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11))
    自原承诺出具以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履行相关承诺,
未曾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申请豁免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园艺用品相关业务以出口为主,近年来受到中美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
海运运力紧张、原材料价格上涨、汇率大幅波动等多方面的影响,2018 年度至今持
续处于亏损的状态,且未能有改善向好的趋势。
    《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
豁免履行承诺:(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
司权益的。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
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原承诺属于《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确
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的情形,且不属于《监管指引
第 4 号》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不得变更或豁免的承诺。公司将园艺用品相关业务剥离,
有利于公司聚焦天然气主业,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豁免实际控制人做出的维持园艺相关业务稳定的承诺。
    三、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维持园艺相关业务稳定承诺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君亮
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维持园艺相关业务稳定承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豁免实际控制人承诺的事项,有利于公司聚焦天然气主业,提升公司资产质量
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豁免实际
控制人承诺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豁免实际控制人承诺的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豁免实际控制人承诺的事项,有利于公司聚焦天然气主业,提升公司资
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豁免实
际控制人承诺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
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