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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华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 2022 年度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公
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经由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
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贯彻实施,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可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在公司经营的采购、
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

     三、关于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
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违规对外担保
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的非经营性
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 2022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具备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
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对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完善
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
地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其中董事薪酬方
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拟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条件,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具备足够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
业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
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
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
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周    展                于   婷                 项思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