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公司目前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2019-02-02
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7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公司目前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澜股份”)于近日
收到李琦、吴文伟、唐洪发来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声明》(以下
简称“《声明》”),根据《声明》,三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到期,经协商,三方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之间的一
致行动关系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由原三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
制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1 年 8 月 15 日,李琦、吴文伟、唐洪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
协议主要约定为加强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结构的稳定性、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三
方决定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表决
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保持一致行动,期限为协议签署日至公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有效。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到期终止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4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6,67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38号)同意,公
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
截至 2019 年 2 月 1 日,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三年,《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
的有效期已届满。公司向各位原实际控制人征询了意见,原三位实际控制人经过协
商后,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声明》。根据《声明》,《一致
行动协议》到期后,李琦、吴文伟、唐洪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李琦、吴文
伟、唐洪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经营发展相关重大事项时,
李琦、吴文伟、唐洪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
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各自独立地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李琦
作为公司董事长、吴文伟作为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唐洪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将在其任
职期间及相关法定期限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其股份。
三、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李琦 24,661,136 19.89%
2 吴文伟 18,163,098 14.65%
3 高荣荣 9,386,271 7.57%
4 广州海汇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229,525 5.02%
5 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832,531 4.70%
6 唐洪 4,284,668 3.46%
7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00,000 2.90%
8 朱民民 3,587,606 2.89%
9 王跃林 2,260,000 1.82%
10 张志岗 2,079,820 1.68%
合 计 80,084,655 64.60%
注:表格中如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相加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李琦持有公司股票 24,661,136 股,占总股本的
19.89%;吴文伟持有公司股票 18,163,098 股,占总股本的 14.65%;高荣荣持有公
司股票 9,386,271 股,占总股本的 7.57%;广州海汇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公司股票 6,229,525 股,占总股本的 5.02%。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00%,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单个直接
持股股东及间接持股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李琦、
吴文伟、唐洪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重大事
项需经股东大会按股东股权比例表决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任免,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可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且可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份表决权并不能确保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足够重大影响。经公司审慎判断,自
李琦、吴文伟、唐洪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由原三名一致
行动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不利影响。
五、律师意见
2019 年 2 月 1 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广州高澜节
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9 年 2
月 1 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起,李琦、吴文伟、唐洪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
系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相关人员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违反《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
高澜股份其他股东未向公司申报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一致行动安排之行为和事
实。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澜股份股权结构分散,且无一致行动人在重大事
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从而共同控制公司,公司由原李琦、吴文伟、唐洪三人共同实际
控制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六、备查文件
1、李琦、吴文伟、唐洪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声明》;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3、李琦、吴文伟、唐洪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各一份;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前N名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