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7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高
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
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1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选举为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监事,均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92,420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
理指南第5号》”)以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第5号》及《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
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7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361,65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的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
酬水平,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履行其应尽的义
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签字):
卢 锐(签字):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