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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澜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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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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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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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

案。

    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学城南云五路 3 号公司四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琦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137,05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1.28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8,612,2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09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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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股份 524,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8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9,118,054 股同意,19,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7,414,069

股同意,19,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444%。

    (二)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59,116,354 股同意,2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7,412,369

股同意,2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15%。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049,019 股同意,384,05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3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7,049,019

股同意,384,05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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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4.8332%。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李琦、关胜利、梁清利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

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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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邹云坚


                                             经办律师:
                                                           黄楚玲




                                                     202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