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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澜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1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

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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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

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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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纸,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

述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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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证券法务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 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 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 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 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关注度;

    (八)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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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十三)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法务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法务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

门的培训。

    第十六条 证券法务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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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第十七条 证券法务事务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且

负责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

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

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咨询电话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

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当及时更

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

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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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现场接

待活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需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

的身份,派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禁止擅自披露、透

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至

少 1 名)和保荐代表人(如有,至少 1 名)应当出席会议,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分红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召开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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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并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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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调研机构及个人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

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调研

机构及个人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关于公司的相关

信息,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调研机构及个人。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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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

取措施,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

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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