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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澜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

于适用〈特殊情况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

13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

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时间

    2022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适用〈特殊情况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

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特

殊情况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 年6 月30 日

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特殊情况直接引

发的2022 年6 月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

择采用《特殊情况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规范的简

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政策。

    2. 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3. 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特殊情况相关

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除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执行《关于适用〈特殊情况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该规定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特殊情况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

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 年6 月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

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特殊情况直接引发的2022 年6 月30 日之后应付租

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特殊情况相关租金减让会

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

件不变。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

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

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

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

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

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

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