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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家汇: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合肥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关联租赁的公告2019-01-12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9-010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合肥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
                        进行关联租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合肥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关联租赁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天恒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恒环
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分公司”)
因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拟分别租赁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先生位于
合肥市蜀山区汇峰大厦 1001、1018 室的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均为 3 年,3
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550,605.60 元(不含税)。其中,天恒环境租赁上述 1001
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 150.56 平方米,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6,775.20 元(不
含税);合肥分公司租赁上述 1018 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 189.32 平方米,房
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8,519.40 元(不含税)。
    程宗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9 年 1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及合肥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关联租赁的议案》,关联人程宗玉先生依
法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租赁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人程宗玉先生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程宗玉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持有本公司股份 156,961,4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3%。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程宗玉
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程宗玉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合肥市蜀山区汇峰大厦 1001、1018
室分别出租给天恒环境、合肥分公司使用。
    2、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使用,在租赁期限内,合肥分公司如若对该房屋
格局做相关改动,需提前和程宗玉先生进行沟通征得其同意。
    3、房屋租赁期共 3 年。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天恒环境、合肥分公司拥
有优先承租权。
    4、租金及支付方式:上述 1001 室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6,775.20 元(不含
税);1018 室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8,519.40 元(不含税)。租金按季度结算,第
一期租金签定合同后 3 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提前 3 日支付。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
      天恒环境、合肥分公司向关联方程宗玉先生租用办公用地系日常经营活动
 的需要,有利于天恒环境及合肥分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开展,提升公司整体运
 营管理效率。天恒环境、合肥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租赁交易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稳定开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交易价格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2019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业
务。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合肥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关联租赁的议案》,其中关联
董事程宗玉先生回避表决,其余参会董事一致同意了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合肥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关联租赁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天恒环境、合肥分公司向关联方程宗玉先生租用办公用地,旨在满足日常经
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日常经营的稳定开展,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同
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天恒环境、合肥分公司向关联方程宗玉先生租用办公用地系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公司稳定运营提供有利条件。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
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在审议以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本
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天恒环境、合肥分公司向关联方程宗玉先生租
用办公用地,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此项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