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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家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 分别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