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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8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
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周四)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18 层召开。
    3、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周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
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
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
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219,029,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881%,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3,780,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20.670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249,5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818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1,24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6%;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2,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99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
决。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予以公
布,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见
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939,0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5%;
反对 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19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0,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7.2209%;反对 9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524%;弃
权 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
       提案 2.00 《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944,0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8%;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1%;弃权 19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5,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7.9239%;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494%;弃权
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
    提案 3.00 《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944,0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8%;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1%;弃权 19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5,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7.9239%;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494%;弃
权 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
    提案 4.00 《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944,0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8%;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1%;弃权 19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5,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7.9239%;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494%;弃
权 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
    提案 5.00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944,0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8%;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1%;弃权 19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5,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7.9239%;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494%;弃
权 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
    提案 6.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939,0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5%;
反对 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19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0,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7.2209%;反对 9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524%;弃
权 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
    提案 7.00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33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36%;
反对 687,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40%;弃权 5,19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5589%;反对 687,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114%;弃权
5,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97%。
    提案 8.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33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36%;
反对 687,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40%;弃权 5,19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5589%;反对 687,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114%;弃权
5,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97%。
    提案 9.00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33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36%;
反对 687,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40%;弃权 5,19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其中,同意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89%;反对
687,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114%;弃权 5,19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97%。
    提案 10.00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产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8,341,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59%;
反对 687,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40%;弃权 19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2619%;反对 687,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114%;弃权
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李琼


                                             经办律师:
                                                          魏玮




                                             经办律师:
                                                       黄俊杰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