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美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新
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08 号)
核准,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星”或“公司”、“发
行人”)于 2016 年 4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为新美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持续
督导期已届满,广发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                            崔志强、杜涛
  联系电话                             020-66338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09.SZ
           注册地址                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法定代表人                           何德平
           董事会秘书                           侯礼栋
       证券事务代表                             侯礼栋
           联系电话                         0512-586939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4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广发证券对新美星的保荐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
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其中,持续督导期为新美星首
发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整
个保荐期间,广发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
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列席
新美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
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
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新美星的保荐工作。具体情
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新美星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关键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
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新美星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持续
关注新美星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了新美星部
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注新美星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
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新美星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新美星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新美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以及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新美星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新美星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
临时报告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了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4、定期或不定期对新美星进行现场检查,与新美星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
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跟踪报告等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置换出了先期投入的垫付资金
11,326.93 万元,本次置换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公 W[2016]E1483 号《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对新美星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对上
述使用计划无异议。

       (二)变更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2018 年 7 月,原保荐代表人徐荔军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新美星有关保
荐代表人的工作。保荐机构安排崔志强先生接替徐荔军先生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方面的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等相关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新美星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新美星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
会计师及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
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
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新美星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新美星能够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交流,并提供相关文件。新美星能够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便
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广发证券担任新美星首发申请的保荐机构以来,新美星聘请了公证天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发行保荐
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新美星“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公告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经审
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新美星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新美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均已结项,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已注销。保荐机构通过对新美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
认为,新美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新美星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崔志强                     杜   涛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