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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接受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
请,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4 日 14 时 30 分在江苏省
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新美星包装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1 年 07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07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
东发布了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
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08 月 4 日(星期三)14 时 30 分在江苏省张
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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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08
月 0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08 月 0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的形式依法提
前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78,057,4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73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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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选举何云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8,053,319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0
股。
     1.02 选举何建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8,053,319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0
股。
     1.03 选举王德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8,053,319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0
股。
     1.04 选举杨亚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8,053,319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0
股。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刘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8,053,319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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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2.02 选举王许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8,053,319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0
股。
       2.03 选举李苒洲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8,053,319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0
股。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选举陈秋红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8,053,319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0
股。
    3.02 选举张振峰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8,053,319 股,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0
股。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05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05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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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4 名非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和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表决分别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股东
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 0 票),但总数不
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上述议案 4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且该等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
告或文件。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
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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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苗   晨




                                         何佳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