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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修订其他公司制度的公告2022-04-27  

                                                                                   证券代码:300509     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22-016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及修订其他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26 日,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
登记变更及修订其他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拟对现有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
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液体包装机械、水处理设备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试验机制
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工程设计服
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
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控制
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
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
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
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
械设备租赁;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普
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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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2-016


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码为:913205007539426414。                        913205007539426414。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Newamstar
       公司英文名称:Newamstar Co., Ltd
                                                  Packaging Machinery Co.,Lt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新增(后续仅变更条款序号的,不再单独列示)        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工程设
                                                  计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
                                                  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
                                                  术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信息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液体包装机   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软件开发;人工
械、水处理设备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租赁;模具制造;模具销
                                                  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
                                                  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
                                                  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建设工程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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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2-016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式、出资时间如下:                                  式、出资时间如下:
...                                                 ...
张家港德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建水县德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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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2-016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其他根据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    (八)其他根据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的事项。                                        担保的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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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2-016

算。                                                 算。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须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的,须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发表意见的,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补充通知发布同时应
                                                     1、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当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发表意见的,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补充通知发布同时应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当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 2 个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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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2-016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原第八十一条删除;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果应计为“弃权”。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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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2-016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范围的交易属于重大投资       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范围的交易属于重大投资
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担保。         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担保。
(三)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本条款第(二)项内容时,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审议本条款第(二)项内容时,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
                                                     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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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2-016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新增(后续仅变更条款序号的,不再单独列示)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人员由懂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算。清算组人员由懂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行政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施行。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予以披露。
    四、本次修订相关制度明细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5                            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是
      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8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是
      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10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是
     1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否
     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修订其他公司制度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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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2-016


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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