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18-08-28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300515 证券简称:三德科技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7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000 万股的 1.04%。
其中,首次授予 20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000 万股的 1.04%,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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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
调整。
六、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2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
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七、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68 元/股。在本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
应的调整。
八、本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票解除限售安排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业绩考核目标
票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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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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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 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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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三德科技、本公司、
指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计划 指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
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限售期 指
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指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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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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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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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9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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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7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000 万股的 1.04%。其
中,首次授予 20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000 万股的 1.04%,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
过本计划公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胡鹏飞 董事、总经理 10 4.83% 0.05%
周智勇 副总经理 8.5 4.11% 0.04%
杨 静 副总经理 5 2.42% 0.03%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
183.5 88.65% 0.92%
人员 126 人
合计 129 人 207 100% 1.0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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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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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确认。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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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票解除限售安排 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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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6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4.6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额/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 9.090 元的 50%,为每股 4.545 元;
2、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353 元的 50%,为每股 4.6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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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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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拟在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
核。净利润增长数值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均
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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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 100% 8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
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净利润增长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
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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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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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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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
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本计划难以达到激励
目的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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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
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的,自变更日起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
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
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六)激励对象身故,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已解锁的标的股票可按本计划的规定,由其继承人正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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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使权利;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计划规定安排分期解锁,除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外,其他解锁条件仍然有效。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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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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