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09-14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核实后,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确定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29 名,由于原激励对象何晓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 万股。原激励对象胡亚军因工
作表现突出且对公司未来发展起重要作用,拟对其增加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
万股。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进
行调整,具体如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29 人调整为 128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仍为 207 万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
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关于公司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
1、本次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除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且经监事会核查通过的激励对
象名单相符;
3、公司与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
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9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4.68 元。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