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9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人民币
20,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23,000 万元,投资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3,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规定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
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为 12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叶代启
仇 健
201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