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11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
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72 人调整为
17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398 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5.64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仇 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叶代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