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8-17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交易: 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1
公司投资等);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除外);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
2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其他组织;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
3
用: 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 1、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 用;
人提供委托贷款;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 人提供委托贷款;
资活动;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 资活动;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务;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
6、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 务;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6、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
7、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债权;
8、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对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
9、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披露:
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4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
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以向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申
以向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请豁免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以豁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 万元) 金额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 万元)
5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长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助除外),由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6 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交 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
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披露。 长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及
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少于人民币 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或少于公司最 金额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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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不含 0.5%)的 或少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
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章 (不含 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长
后生效。 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 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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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长向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
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交易协议,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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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关联方或 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关联方或
同一标的的累计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同一标的的累计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聘请具有执行证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后,并将交易经董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后,并将交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条件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
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 ……
10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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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不得 直接 或者通 过子公 司向 董 当及时披露。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 司不得 直接或 者通过 子公 司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12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露。 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13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依据公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依据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应当提
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
……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
或者审计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14 况; 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的独立
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
列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 列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
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托或者受托销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托或者受托销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
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 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
应审议程序: 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
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 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
六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 审 六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15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 协 审议通过 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 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
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 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 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
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 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 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
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
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
1
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
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
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
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
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
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
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
外。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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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额超过 3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
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
3
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
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4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
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
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
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
5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
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
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注:以上制度作列表所述修改后,部分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改外,
其他条款不变。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