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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德科技: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8-17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交易:                                      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1
         公司投资等);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除外);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
 2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其他组织;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
 3
       用:                                        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           1、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      用;
      人提供委托贷款;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      人提供委托贷款;
      资活动;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      资活动;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务;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
        6、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      务;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6、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
                                                 7、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债权;
                                                 8、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对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
                                                 9、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披露:
    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4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
                                               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以向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申
      以向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请豁免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以豁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 万元) 金额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 万元)
5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长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助除外),由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6   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交 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
    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披露。           长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及
                                             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少于人民币 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或少于公司最 金额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
7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不含 0.5%)的 或少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
    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章 (不含 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长
    后生效。                                 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 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8
    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长向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
    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交易协议,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
9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关联方或 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关联方或
     同一标的的累计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同一标的的累计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聘请具有执行证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后,并将交易经董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后,并将交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条件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
     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                                    ……
10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
11
         公 司不得 直接 或者通 过子公 司向 董 当及时披露。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 司不得 直接或 者通过 子公 司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12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露。                                    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13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依据公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依据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应当提
     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
         ……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
                                                或者审计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14   况;                                       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的独立
                                                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
     列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 列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
     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托或者受托销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托或者受托销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
     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 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
     应审议程序:                               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
     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 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
     六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 审 六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15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 协 审议通过 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 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
     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 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 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
       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 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 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
                                             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
       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
 1
                                             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
                                             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
                                           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
                                           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
                                           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
                                           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
                                           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
                                           外。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额超过 3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
                                           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
3
                                           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
                                           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4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
                                       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
                                       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
                                       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
5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
                                       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
                                       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注:以上制度作列表所述修改后,部分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改外,
其他条款不变。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