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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之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5月)2021-05-10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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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要求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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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促进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要求



       2.1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的董事。

       2.2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
下简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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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书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
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2.4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4
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
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2.5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2.6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董事总数的 1/3,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2.7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2.8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深交
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2.9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2.10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5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2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在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被提名人应当承诺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

    3.3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4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
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
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交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
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对深交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5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职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3.6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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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3.7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3.8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3.9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4.1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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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4.2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 1/2 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4.3   如果独立董事根据上述特别职权所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
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4.4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

       4.5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
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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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5.1   独立董事除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
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
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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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2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5.3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6.1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6.2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
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6.3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少保存 5 年。

    6.4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在公司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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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深交所办理公告事
宜。

       6.5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6.6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6.7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提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6.8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6.9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 在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7.1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7.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4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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